2024年1月12日 星期五

家事律師「14堂律師在職進修課程」



(113.01.11)收到全國律師聯合會112年4月至10月「14堂律師在職進修課程結業證書、馬克杯、贈書。14堂課都紮實且精彩,希望明年還能有主題有關聯性的帶狀進修。


替代役在訴訟輔導科三不五時遇到坐下來先哭半小時的民眾,跟實習時目睹受僱律師飽受家事事件當事人摧殘的經驗,讓我在執業之初對家事事件敬而遠之。

後來改變想法,對於有緣分(ㄎㄜˇ ㄍㄡ ㄊㄨㄥ)的當事人,如果能讓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關係更圓滿一點,是律師來說有挑戰性且值得花精神做的事情。至於沒有緣份的當事人,會提醒自己不要成為對未成年子女的加害者。

2023年9月20日 星期三

獨資行號與負責人個人,在法律上是不是同一個主體?

第一個反應,是。

因為獨資行號不是公司,沒有法人格。所以獨資商號的責任,應由負責人個人負無限責任。例如在民事訴訟當事人欄常見會寫「OO企業社即某某某」,OO是行號名稱,某某某是獨資負責人姓名。

 

今天被問到政府採購法爭議,才發現在政府採購法爭議中,工程會曾經作成解釋函(詳後),認為二者是不同的。即OO企業社即某某某」和「某某某」居然(可能)在法律上不是同一個主體

 

爭議會發生在什麼情形?

原先收費都沒有開統一發票或依法不用開統一發票的自然人,以自然人名義投標政府採購並得標後,發現後續相關交易必須開統一發票,才申請商業登記(OO企業社)。

得標人再向招標機關說要改用「OO企業社」簽約或履約,此時招標機關會以「某某某」和「OO企業社」在稅法上是不同交易主體為由,拒絕得標人「某某某」變更為「OO企業社」來簽約或履約。

 ----------------------

民國95081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500308620

要旨: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

主旨:所詢自然人得標後,可否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95726日北採二字第0950004011號函。

二、來函所述個人工作室,係屬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成立之商業組織,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分別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爰來函所述,該自然人與其獨資成立之工作室依上開法律規定顯屬不同之交易主體,其得標後自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

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2023年7月5日 星期三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得溯及或只能向後生效?

 父母對子女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在子女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到父母老了且沒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要求子女盡扶養義務時,子女得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裁定確定前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要付:

 年老的父母被地方政府社會局安置,地方政府社會局向子女追償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取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裁定確定前的費用,子女要不要付?

 依照行政法院穩定見解,家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是向後生效,所以【裁定確定前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要付。】

 

-法院見解沒有改變。

 但是許多地方政府陸續在108年至110年修正內部追償作業原則,明文規定「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償還義務人,減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亦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我查到的縣市如下:台北市、基隆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新竹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澎湖縣、台東縣、宜蘭縣、花蓮縣

 當然也有地方政府未修正內部追償作業原則,未明文可以溯及生效,不確定實務上會不會要求民眾繳裁定確定前的費用,我查到的有:新北市(最新版本108712日)、彰化縣(最新版本108813日)。

2023年2月15日 星期三

千金難買早知道–預約律師諮詢

您好:

  我是梁原銘律師(證書字號108臺檢證字第15609號)。
  目前是銘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您委託我的事情,我能確保符合中華民國當下有效的法律、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以下情形,建議您尋求律師[1] 協助:
1
您近期有擔憂、煩心的事情,不知道法律上有沒有解決的方法,或不清楚您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或不清楚您目前應該注意什麼事情
2
、您近期有收到法院、檢察署、警察局、調查局、國稅局、縣市政府、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文書,您不知道怎麼處理。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律師要能發揮作用,關鍵在「讓由證據建構的事實,依據法律對當事人有利」。
  越重要的事情,要越早弄清楚相關法令、法院見解、主管機關見解,然後讓證據、事實對自己有利
  所謂讓證據、事實對自己有利,並非偽造證據或是串通說法,而是如何約定契約內容、安排交易模式、付款金流、及時適當的提出主張並留下證據。如果過程中有可預期的風險,如何在風險發生時減少損失

 

沒有合作過的律師,或是不同律師見解不同,您該相信誰?
  一般人要評估律師給的建議可不可靠,要看理由跟依據
  比起知名事務所,在一定專業能力以上,站在您這邊替您想的律師比較重要。

 

為什麼值得付費諮詢?
  多數情形下,律師回答問題前,要有完整的時間看完相關事證,並先查過相關法規、法院見解、主管機關見解,才有辦法精確評估可能的結果,提供您建議。
  一件事情可能會同時涉及民法、刑法、稅法及很多的特別法令,律師的作用在於提供您更全面的建議。避免您只看到眼前,輸在將來。合法前提下有不同選擇時,也能協助您善用優勢、慎選戰場。

如欲向本所預約諮詢,請於上班時間與本所聯繫
電話:04-786-0301、Line ID:@04-786-0301

如何來事務所?

一、事務所在花壇50嵐的樓上(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475號2樓)。

二、開車:

 (一)有停車需求可停花壇鄉公有立體停車場(503彰化縣花壇鄉平和街175號)。

 (二)事務所位於台1線(省道1號)上,鄰近國道三號快官交流道與中彰快速道路(74甲)

三、搭台鐵區間車到台鐵花壇站,從台鐵花壇站步行至本所約250公尺、時間5分鐘

 (一)高鐵台中站、台中捷運高鐵台中站站內均可轉台鐵新烏日站,從台鐵新烏日站搭3站區間車即可到台鐵花壇站(新烏日→成功→彰化→花壇,約20分鐘)。

 (二)搭自強號到台鐵彰化站或台鐵員林站,轉區間車到台鐵花壇站。花壇站剛好在彰化、員林中間,比較靠近彰化。從北到南依序為:彰化、花壇、大村、員林


如需免費律師諮詢,請洽詢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7碼電話412-8518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



[1] https://lawyerbc.moj.gov.tw/

任何人都可以透過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提供諮詢者是否為律師。


2022年12月9日 星期五

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高階工作坊(律師專班)收穫


我在2022111920日參加華人共親職中心所舉辦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高階工作坊(律師專班),讓我獲益良多。

 

壹、「與高衝突父母的溝通技巧」[1]

一、 家事當事人可能會有的情緒

二、 理解當事人的情緒與處境,協助當事人回到理性的「技巧」

(一)  可視化

(二)  換句話說、可能的共識、事情的不同觀點

三、 與高衝突傾向者工作或溝通

(一)  可能觀察到:缺乏自我覺察、缺乏改變、都是別人的錯

(二)  E.A.REmpathy同理、Attention關注、Respect尊重)

1.   以同理、關注、尊重代替負向回饋

2.   高衝突傾向者容易出現高估危險、過度防衛,如果再給予負向回饋,會使其更高估危險、過度防衛

(三)  回應原則─BIFF(BriefInformativeFriendlyFirm)

1.   聚焦未來

2.   忽略指責性發言

(四)  建立界線

四、 延伸閱讀:作者Bill Eddy

(一)  It's All Your Fault!: 12 Tips for Managing People Who Blame Others for Everything

(二)  BIFF for CoParent Communication: Your Guide to Difficult Texts, Emails, and Social Media Posts (Conflict Communication Series, 3)

(三)  高衝突人格法律實務工作(202005)

貳、 「子女監護權事件如何確認父母的離間行為以及如何應對」[2]

一、 民法第1055條之11項,法院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二、 離間對子女的影響

高衝突環境會造成子女的壓力。當子女被迫參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與另一方的衝突(例如子女對另一方表現出不合理的貶損,或子女利用、剝削另一方,或子女的認知與行為被操弄但必須堅稱完全是自己的意思),過程中子女所面臨內心矛盾、罪惡感、認知與事實不符,可能會造成長期、嚴重的傷害。

三、 如何確認離間父母的離間行為

(一)  有離間,未必能在子女身上找到特徵;能在子女身上找到特徵,未必有離間。所以不能用清單式方法確認。子女出現拒絕一方之行為,未必就有離間,律師應仔細探尋事實,分析可能原因,當事人有時需要的是溝通或親職能力,而不是把事件送進法院

(二)  離間父母可能有的特徵

(三)  被離間孩子可能有的特徵

(四)  離間父母如何為離間行為

四、 法官/律師如何應對父母的離間行為

(一)  為保護孩子免於更嚴重的虐待,律師擔任離間方的代理人時,應優先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  善用審理中的會面交往,「好的會面交往」有助於子女理解父母真實的樣貌,並與父母修復關係。當著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面前約定行為規則,並請法官把去除離間的行為規則記明筆錄。

(三)  法官借助社工、心理師對於三方(子女、離間方、被離間方)的教育課程。

五、 延伸閱讀:作者許翠玲法官

(一)  子女監護權事件如何確認父母的離間行為以及如何應對()2020.11/全國律師/第24卷第11期/77-90頁)

(二)  子女監護權事件如何確認父母的離間行為以及如何應對()2020.12/全國律師/第24卷第12期/62-74頁)

(三)  再談遭受離間父母如何舉證(2022.08/全國律師/第26卷第8期/65-81 頁)

參、 第二天上午主題為「高衝突家庭中的親子疏離」,基於給定的案例事實,各組進行角色扮演,接著分享擔任劇中角色的感受,同時組員間給彼此回饋。我覺得這是很難得的體驗。第二天下午主題為「自我照顧及減壓」,律師作為助人工作者,要先照顧好自己,執業生涯才會長長久久。

肆、 心得

從今年十月份中階工作坊,到今年十一月份高階工作坊,我一直有個疑問,也一直有其他同學提出相同疑問,當對造律師是戰鬥型律師,我們可以堅持當合作型律師嗎?我的答案是,我會建議我的當事人,做對她/他的孩子來說最好的決定。



[1] 第一天上午,由華人共親職中心林秋芬諮商心理師、黃宜珍諮商心理師、郭榕諮商心理師、章小娟商談員(以下稱主辦單位講師)講授。

[2] 第一天下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家事法庭許翠玲法官講授。

2022年11月2日 星期三

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進階工作坊(律師專班)研習心得

我在2022102223日參加華人共親職中心所舉辦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進階工作坊(律師專班),課程內容針對未成年子女(下稱子女)會面交往、溝通與情緒察覺,讓我獲益良多。

 

第一天上午由臺北地院家事庭李莉苓庭長講授「子女會面交往之調解」

一、 會面交往難以透過強制執行來實現。

(一)  當子女確實不願意與探視方會面交往,就算探視方拿著執行名義(法院調解筆錄或確定裁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效果可能不如預期。因為同住方只有協力義務、沒有交付子女義務,且會面交往必須尊重子女意願,所以縱使探視方無法依執行名義內容與子女會面交往,民事執行處未必會對同住方處以怠金。又縱使執行名義有約定違約金,且探視方無法依執行名義內容與子女會面交往,民事執行處仍應依個案認定違約金債權請求權之條件是否成就(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二)  子女的真實意願難以探求。當子女表達不願意會面交往,究竟子女是確實不願意與探視方會面交往(例如探視方曾有家暴或其他不當行為),還是子女隨著「場景」不同會「變臉」(例如子女討好同住方),以法官、律師能接觸到子女的機會、資訊,可能仍難以探求子女的真實意願。又為保護子女的隱私與安全,法官在裁判中可能不適合揭露看到的全部資訊。

二、 漸進式會面交往(子女年幼,且一方長期未與子女往來)

(一)  同住方應該逐漸減少在場。因為會面交往最終目的是讓子女與探視方建立信任及維繫關係。

(二)  同住方的配合,可避免子女的忠誠議題。

(三)  探視方必須配合同住方對子女平常飲食、作息、給予禮物或獎勵的規則。

三、 處理涉及子女事務,家事律師應該注意的事

(一)  家事書狀至少在一開始應該避免造成對立性,保留調解的機會。

(二)  協助當事人看見子女的需要及可能,而非子女當下意願。

(三)  如果要協助當事人進行漸進式會面交往,調解可能進行十多次、歷時一至兩年,兩造律師必須配合並且協助當事人成為合作父母,才有可能達成目標。

(四)  家事法庭的當事人可能會有很多的情緒,律師應留意應對合宜與人身安全。

(五)  避免以自身經驗來假設當事人的情境。因為每個家庭、每一段關係的情形可能是不同的。

---------------------------------

第一天下午及第二天的課程,由華人共親職中心林秋芬諮商心理師、黃宜珍諮商心理師、章小娟商談員講授。

一、 評估(理解)當事人:個人、家庭、生態

二、 評估親職型態:「衝突程度」影響「彈性、溝通、協商」

三、 協助當事人擬定親職計畫

(一)  安排計畫增加現實感。

(二)  設立與維持界限。

(三)  誰要承擔照顧子女責任

(四)  離異父母間的公平,對孩子真的好?

(五)  不要隨時可探視、可通訊。要固定時間,讓子女可預期,且有最低限度可據以執行。

四、 親職協調之會談技巧

---------------------------------

期待11月的高階課程。

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自然人債務人聲請破產之簡介

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使多數債權人可以公平受償,並給債務人復甦機會的制度。
什麼情況下,債權人會想使用破產制度?債權人來不及依強制執行法參與分配[2](例如債權人的債權沒有擔保物權也沒有優先受償權,而且還沒取得執行名義;再例如債權清償期還沒到、停止條件還沒成就),但已經有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被分完就沒剩時,債權人聲請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就有實益
破產制度為什麼可以給債務人復甦的機會?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除了有別除權[3]之外,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4]所以破產程序可以免去債務人一一應訴之煩。最重要的是,除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之外,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5]
民國96年我國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當時的立法背景是要協助一般的受薪階級處理龐大的信用卡債務,所以適用對象限制在「消費者」,這裡消費者的定義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工資之公務員、公司職員、勞工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自然人[6]
自然人債務人如果符合以上條件,想要解決債務,要去找「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s://www.laf.org.tw/ ,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全國各地都有分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司法院,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的捐助。國家出錢,請合格的律師,幫助生活比較困難但又需要律師協助的人。民眾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是有保障的。要注意的是,坊間有很多名字長的很像的協會,向民眾收取不合理費用,代辦債務協商的人又不一定有律師資格,找錯人是沒有保障的
自然人債務人如果不符合「消費者」的條件,就可以考慮依照破產法來解決債務。



[1] 參考陳計男著,破產法論(修訂三版),20176月,第13頁。
[2] 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有(金錢債權)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第2項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得聲請參與分配。
[3] 108條:「(第一項)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第二項)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第109條:「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4] 98條、第99條。
[5] 149條。附帶一提,民國103514日提出但至今尚未通過施行的破產法修正草案(新名稱債務清理法)第213條,將現行破產法第149條所採的當然免責,修改為法院裁定免責。
[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及立法理由

-----------------------------------------------------------------
更完整的資訊可以參考以下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uMgvTTZAc8pfZMcThuf_EnZ-KIZFr6cD/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