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而昏迷不醒的人要如何行使權利?
淺談民事訴訟法的特別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的獨立告訴權人或指定代行告訴人。
一、 實體法的權利(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因事故而受傷的人,可以請求該負責的人負起應有的責任(對象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據可能是民法侵權行為,也可能是特別法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也可能是契約例如保險),也可以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請檢察官追查相關人的刑事責任。
二、 程序法規定(如何行使權利)
但是,如果因事故而受傷的人昏迷不醒,要怎麼幫自己表達請求該負責的人負起應有的責任,要怎麼幫自己表達提出刑事告訴請檢察官追查相關人的刑事責任?
(一) 民事權利部分,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1],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1.
法院收到民事聲請狀以後,如果認可,就會裁定「選任聲請人就相對人(因事故而昏迷不醒的人)某事故,而對○○○或其他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聲請假扣押(含執行)、假執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等程序時,為相對人相對人(因事故而昏迷不醒的人)之特別代理人。」
然後就可以由法院裁定選任的特別代理人,代理因事故而昏迷不醒的人主張民事上的權利。
2.
實務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准許假扣押可以同步進行。
(二) 提出刑事告訴部分,應由獨立告訴權人代替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或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1.
如果被害人因為事故而昏迷不醒(但未死亡),必須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否則檢察官不能起訴、法院不能判刑。因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又依照刑法第287條,第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且結果非重傷、非死亡)、第284條(過失普通傷害、過失重傷害),屬於告訴乃論案件。
2.
但是,被害人已因事故而昏迷不醒,無法為自己表達提出刑事告訴的意思。
3.
此時如果要合法提出告訴,應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4.
如果被害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則應向地檢署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承辦檢察官准許後,會以地檢署函或開庭筆錄指定代行告訴人。
5.
如果家屬有打算委任律師,建議請檢察官指定律師擔任代行告訴人。因為有實務見解認為,代行告訴人不能再委任告訴代理人,所以如果檢察官指定家屬擔任代行告訴人,家屬就不能再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
梁原銘律師
115.01.17
[1] 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法定代理人,係指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法定代理人尚未產生而言。又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並未限制於訴訟繫屬後,始能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訴訟繫屬前,亦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裁定可資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