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購買土地及建物,一定要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確保買方的權益。
一、
我國民法把「物」區分為「不動產」及「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66條),「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第67條)。兩者的最大區分實益在於「因法律行為移轉所有權時」的「方式」不同。
二、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有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種(民法第761條第1至3項),都不以登記為必要。例如汽機車的過戶要去監理所(站)辦理過戶,單純只是讓國家知道要找誰(登記為車主的人)課稅費而已。當然如果有買賣汽機車,建議一定要辦理過戶,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三、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所以,購買土地及建物,一定要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確保買方的權益。這邊說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指的是地政事務所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上的登記資料,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後,買賣標的物的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上所有權人的名稱會改成買方,買方也會拿到新核發的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如果買賣標的是違章建築,違章建築通常因為違反建築法規或土地使用法規(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尚未施行的國土計畫法)而不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多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貳、
購買土地及建物,當事人間會訂立買賣契約(私契),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買賣契約(私契)內容於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流程會影響申報實價登錄、申報房地合一稅(或隔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參、
辦理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流程(以買賣為例)及應備文件:
一、
如果買賣雙方有其中一方為法人:
(一)
權利人為法人者,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公司法人檢附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或抄錄本正本或影本】。
(二)
義務人為法人者,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及印鑑證明【公司法人檢附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影本(正本於登記完畢檢還)或抄錄本正本】。
二、
如果義務人(出賣土地、房屋的人)於申請登記時不會親自帶身分證到地政事務所,則義務人需向戶籍地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且印鑑證明須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0款)。且「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均須以義務人印鑑證明之印鑑章用印。
三、
填具「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以及「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以及「契稅申報書」,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印花稅可以在地方稅務局當場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大約一週後會收到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四、
申報實價登錄資料。
五、
等繳納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稅款或收到免稅證明書,即可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檢附實價登錄申報資料,及(一)義務人印鑑證明1份(二)買賣標的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三)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四)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五)買賣雙方的身分證影本(六)如買賣標的為共有,須檢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涉優先購買權切結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六、
申報所得稅:
(一)
買賣標的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舊制)
1.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均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2.
房屋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不同:
I.
自然人: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
II.
法人: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二)
買賣標的為105年01月0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合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