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很棒的對造律師
今天下午調解成立。
調解前,我試擬調解筆錄的內容,先傳給對造律師確認,這樣到法院以後會比較有效率。
我試擬調解筆錄的內容最後一點我只有寫「▲▲▲同意OOO取回執行假扣押擔保提存之本金及利息 」,沒有寫「▲▲▲對上開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
對造律師答覆,內容都沒有問題,但是要注意調解筆錄應約定「▲▲▲對上開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否則OOO(我方當事人)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時,會遇到困難。還要多一道程序,依民事訴訟法104條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
調解前我先去請教提存所,關於調解筆錄應記載內容如下:
1、同意取回擔保物,是依照民訴法104條1項2款。這要寫。
2、對提存物聲明不予保留,是依照提存法18條1項6款。這也要寫。
3、當事人可能會有多筆提存作為擔保、反擔保,所以要載明提存書的字號。
4、因為受擔保利益人可能只同意擔保人取回一部分的擔保金,所以要載明同意取回的擔保金金額。
我遇到很棒的對造律師,是台中的黃律師,特地提醒我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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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曾就本案為擔保提存(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或反擔保)者,成立調解時,調解筆錄建議記載內容如下。
待撤回OOO對▲▲▲之假扣押強制執行(XX地院XXX年度執全字第XX號)後,▲▲▲同意OOO取回執行假扣押擔保提存之本金及利息(XX地方法院XX年度存字第XXX號提存物XXX萬X,XXX元之本金及利息),▲▲▲對上開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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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原銘律師11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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