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22年10月22、23日參加華人共親職中心所舉辦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進階工作坊(律師專班),課程內容針對未成年子女(下稱子女)會面交往、溝通與情緒察覺,讓我獲益良多。
第一天上午由臺北地院家事庭李莉苓庭長講授「子女會面交往之調解」
一、 會面交往難以透過強制執行來實現。
(一) 當子女確實不願意與探視方會面交往,就算探視方拿著執行名義(法院調解筆錄或確定裁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效果可能不如預期。因為同住方只有協力義務、沒有交付子女義務,且會面交往必須尊重子女意願,所以縱使探視方無法依執行名義內容與子女會面交往,民事執行處未必會對同住方處以怠金。又縱使執行名義有約定違約金,且探視方無法依執行名義內容與子女會面交往,民事執行處仍應依個案認定違約金債權請求權之條件是否成就(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二) 子女的真實意願難以探求。當子女表達不願意會面交往,究竟子女是確實不願意與探視方會面交往(例如探視方曾有家暴或其他不當行為),還是子女隨著「場景」不同會「變臉」(例如子女討好同住方),以法官、律師能接觸到子女的機會、資訊,可能仍難以探求子女的真實意願。又為保護子女的隱私與安全,法官在裁判中可能不適合揭露看到的全部資訊。
二、 漸進式會面交往(子女年幼,且一方長期未與子女往來)
(一) 同住方應該逐漸減少在場。因為會面交往最終目的是讓子女與探視方建立信任及維繫關係。
(二) 同住方的配合,可避免子女的忠誠議題。
(三) 探視方必須配合同住方對子女平常飲食、作息、給予禮物或獎勵的規則。
三、 處理涉及子女事務,家事律師應該注意的事
(一) 家事書狀至少在一開始應該避免造成對立性,保留調解的機會。
(二) 協助當事人看見子女的需要及可能,而非子女當下意願。
(三) 如果要協助當事人進行漸進式會面交往,調解可能進行十多次、歷時一至兩年,兩造律師必須配合並且協助當事人成為合作父母,才有可能達成目標。
(四) 家事法庭的當事人可能會有很多的情緒,律師應留意應對合宜與人身安全。
(五) 避免以自身經驗來假設當事人的情境。因為每個家庭、每一段關係的情形可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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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下午及第二天的課程,由華人共親職中心林秋芬諮商心理師、黃宜珍諮商心理師、章小娟商談員講授。
一、 評估(理解)當事人:個人、家庭、生態
二、 評估親職型態:「衝突程度」影響「彈性、溝通、協商」
三、 協助當事人擬定親職計畫
(一) 安排計畫增加現實感。
(二) 設立與維持界限。
(三) 誰要承擔照顧子女責任?
(四) 離異父母間的公平,對孩子真的好?
(五) 不要隨時可探視、可通訊。要固定時間,讓子女可預期,且有最低限度可據以執行。
四、 親職協調之會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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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11月的高階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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