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5日 星期三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得溯及或只能向後生效?

 父母對子女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在子女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到父母老了且沒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要求子女盡扶養義務時,子女得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裁定確定前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要付:

 年老的父母被地方政府社會局安置,地方政府社會局向子女追償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取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裁定確定前的費用,子女要不要付?

 依照行政法院穩定見解,家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是向後生效,所以【裁定確定前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要付。】

 

-法院見解沒有改變。

 但是許多地方政府陸續在108年至110年修正內部追償作業原則,明文規定「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償還義務人,減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亦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我查到的縣市如下:台北市、基隆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新竹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澎湖縣、台東縣、宜蘭縣、花蓮縣

 當然也有地方政府未修正內部追償作業原則,未明文可以溯及生效,不確定實務上會不會要求民眾繳裁定確定前的費用,我查到的有:新北市(最新版本108712日)、彰化縣(最新版本108813日)。

2023年2月15日 星期三

千金難買早知道–預約律師諮詢

您好:

  我是梁原銘律師(證書字號108臺檢證字第15609號)。
  目前是銘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您委託我的事情,我能確保符合中華民國當下有效的法律、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以下情形,建議您尋求律師[1] 協助:
1
您近期有擔憂、煩心的事情,不知道法律上有沒有解決的方法,或不清楚您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或不清楚您目前應該注意什麼事情
2
、您近期有收到法院、檢察署、警察局、調查局、國稅局、縣市政府、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文書,您不知道怎麼處理。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律師要能發揮作用,關鍵在「讓由證據建構的事實,依據法律對當事人有利」。
  越重要的事情,要越早弄清楚相關法令、法院見解、主管機關見解,然後讓證據、事實對自己有利
  所謂讓證據、事實對自己有利,並非偽造證據或是串通說法,而是如何約定契約內容、安排交易模式、付款金流、及時適當的提出主張並留下證據。如果過程中有可預期的風險,如何在風險發生時減少損失

 

沒有合作過的律師,或是不同律師見解不同,您該相信誰?
  一般人要評估律師給的建議可不可靠,要看理由跟依據
  比起知名事務所,在一定專業能力以上,站在您這邊替您想的律師比較重要。

 

為什麼值得付費諮詢?
  多數情形下,律師回答問題前,要有完整的時間看完相關事證,並先查過相關法規、法院見解、主管機關見解,才有辦法精確評估可能的結果,提供您建議。
  一件事情可能會同時涉及民法、刑法、稅法及很多的特別法令,律師的作用在於提供您更全面的建議。避免您只看到眼前,輸在將來。合法前提下有不同選擇時,也能協助您善用優勢、慎選戰場。

如欲向本所預約諮詢,請於上班時間與本所聯繫
電話:04-786-0301、Line ID:@04-786-0301

如何來事務所?

一、事務所在花壇50嵐的樓上(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475號2樓)。

二、開車:

 (一)有停車需求可停花壇鄉公有立體停車場(503彰化縣花壇鄉平和街175號)。

 (二)事務所位於台1線(省道1號)上,鄰近國道三號快官交流道與中彰快速道路(74甲)

三、搭台鐵區間車到台鐵花壇站,從台鐵花壇站步行至本所約250公尺、時間5分鐘

 (一)高鐵台中站、台中捷運高鐵台中站站內均可轉台鐵新烏日站,從台鐵新烏日站搭3站區間車即可到台鐵花壇站(新烏日→成功→彰化→花壇,約20分鐘)。

 (二)搭自強號到台鐵彰化站或台鐵員林站,轉區間車到台鐵花壇站。花壇站剛好在彰化、員林中間,比較靠近彰化。從北到南依序為:彰化、花壇、大村、員林


如需免費律師諮詢,請洽詢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7碼電話412-8518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



[1] https://lawyerbc.moj.gov.tw/

任何人都可以透過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提供諮詢者是否為律師。


2022年12月9日 星期五

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高階工作坊(律師專班)收穫


我在2022111920日參加華人共親職中心所舉辦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高階工作坊(律師專班),讓我獲益良多。

 

壹、「與高衝突父母的溝通技巧」[1]

一、 家事當事人可能會有的情緒

二、 理解當事人的情緒與處境,協助當事人回到理性的「技巧」

(一)  可視化

(二)  換句話說、可能的共識、事情的不同觀點

三、 與高衝突傾向者工作或溝通

(一)  可能觀察到:缺乏自我覺察、缺乏改變、都是別人的錯

(二)  E.A.REmpathy同理、Attention關注、Respect尊重)

1.   以同理、關注、尊重代替負向回饋

2.   高衝突傾向者容易出現高估危險、過度防衛,如果再給予負向回饋,會使其更高估危險、過度防衛

(三)  回應原則─BIFF(BriefInformativeFriendlyFirm)

1.   聚焦未來

2.   忽略指責性發言

(四)  建立界線

四、 延伸閱讀:作者Bill Eddy

(一)  It's All Your Fault!: 12 Tips for Managing People Who Blame Others for Everything

(二)  BIFF for CoParent Communication: Your Guide to Difficult Texts, Emails, and Social Media Posts (Conflict Communication Series, 3)

(三)  高衝突人格法律實務工作(202005)

貳、 「子女監護權事件如何確認父母的離間行為以及如何應對」[2]

一、 民法第1055條之11項,法院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二、 離間對子女的影響

高衝突環境會造成子女的壓力。當子女被迫參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與另一方的衝突(例如子女對另一方表現出不合理的貶損,或子女利用、剝削另一方,或子女的認知與行為被操弄但必須堅稱完全是自己的意思),過程中子女所面臨內心矛盾、罪惡感、認知與事實不符,可能會造成長期、嚴重的傷害。

三、 如何確認離間父母的離間行為

(一)  有離間,未必能在子女身上找到特徵;能在子女身上找到特徵,未必有離間。所以不能用清單式方法確認。子女出現拒絕一方之行為,未必就有離間,律師應仔細探尋事實,分析可能原因,當事人有時需要的是溝通或親職能力,而不是把事件送進法院

(二)  離間父母可能有的特徵

(三)  被離間孩子可能有的特徵

(四)  離間父母如何為離間行為

四、 法官/律師如何應對父母的離間行為

(一)  為保護孩子免於更嚴重的虐待,律師擔任離間方的代理人時,應優先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  善用審理中的會面交往,「好的會面交往」有助於子女理解父母真實的樣貌,並與父母修復關係。當著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面前約定行為規則,並請法官把去除離間的行為規則記明筆錄。

(三)  法官借助社工、心理師對於三方(子女、離間方、被離間方)的教育課程。

五、 延伸閱讀:作者許翠玲法官

(一)  子女監護權事件如何確認父母的離間行為以及如何應對()2020.11/全國律師/第24卷第11期/77-90頁)

(二)  子女監護權事件如何確認父母的離間行為以及如何應對()2020.12/全國律師/第24卷第12期/62-74頁)

(三)  再談遭受離間父母如何舉證(2022.08/全國律師/第26卷第8期/65-81 頁)

參、 第二天上午主題為「高衝突家庭中的親子疏離」,基於給定的案例事實,各組進行角色扮演,接著分享擔任劇中角色的感受,同時組員間給彼此回饋。我覺得這是很難得的體驗。第二天下午主題為「自我照顧及減壓」,律師作為助人工作者,要先照顧好自己,執業生涯才會長長久久。

肆、 心得

從今年十月份中階工作坊,到今年十一月份高階工作坊,我一直有個疑問,也一直有其他同學提出相同疑問,當對造律師是戰鬥型律師,我們可以堅持當合作型律師嗎?我的答案是,我會建議我的當事人,做對她/他的孩子來說最好的決定。



[1] 第一天上午,由華人共親職中心林秋芬諮商心理師、黃宜珍諮商心理師、郭榕諮商心理師、章小娟商談員(以下稱主辦單位講師)講授。

[2] 第一天下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家事法庭許翠玲法官講授。

2022年11月2日 星期三

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進階工作坊(律師專班)研習心得

我在2022102223日參加華人共親職中心所舉辦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進階工作坊(律師專班),課程內容針對未成年子女(下稱子女)會面交往、溝通與情緒察覺,讓我獲益良多。

 

第一天上午由臺北地院家事庭李莉苓庭長講授「子女會面交往之調解」

一、 會面交往難以透過強制執行來實現。

(一)  當子女確實不願意與探視方會面交往,就算探視方拿著執行名義(法院調解筆錄或確定裁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效果可能不如預期。因為同住方只有協力義務、沒有交付子女義務,且會面交往必須尊重子女意願,所以縱使探視方無法依執行名義內容與子女會面交往,民事執行處未必會對同住方處以怠金。又縱使執行名義有約定違約金,且探視方無法依執行名義內容與子女會面交往,民事執行處仍應依個案認定違約金債權請求權之條件是否成就(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二)  子女的真實意願難以探求。當子女表達不願意會面交往,究竟子女是確實不願意與探視方會面交往(例如探視方曾有家暴或其他不當行為),還是子女隨著「場景」不同會「變臉」(例如子女討好同住方),以法官、律師能接觸到子女的機會、資訊,可能仍難以探求子女的真實意願。又為保護子女的隱私與安全,法官在裁判中可能不適合揭露看到的全部資訊。

二、 漸進式會面交往(子女年幼,且一方長期未與子女往來)

(一)  同住方應該逐漸減少在場。因為會面交往最終目的是讓子女與探視方建立信任及維繫關係。

(二)  同住方的配合,可避免子女的忠誠議題。

(三)  探視方必須配合同住方對子女平常飲食、作息、給予禮物或獎勵的規則。

三、 處理涉及子女事務,家事律師應該注意的事

(一)  家事書狀至少在一開始應該避免造成對立性,保留調解的機會。

(二)  協助當事人看見子女的需要及可能,而非子女當下意願。

(三)  如果要協助當事人進行漸進式會面交往,調解可能進行十多次、歷時一至兩年,兩造律師必須配合並且協助當事人成為合作父母,才有可能達成目標。

(四)  家事法庭的當事人可能會有很多的情緒,律師應留意應對合宜與人身安全。

(五)  避免以自身經驗來假設當事人的情境。因為每個家庭、每一段關係的情形可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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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下午及第二天的課程,由華人共親職中心林秋芬諮商心理師、黃宜珍諮商心理師、章小娟商談員講授。

一、 評估(理解)當事人:個人、家庭、生態

二、 評估親職型態:「衝突程度」影響「彈性、溝通、協商」

三、 協助當事人擬定親職計畫

(一)  安排計畫增加現實感。

(二)  設立與維持界限。

(三)  誰要承擔照顧子女責任

(四)  離異父母間的公平,對孩子真的好?

(五)  不要隨時可探視、可通訊。要固定時間,讓子女可預期,且有最低限度可據以執行。

四、 親職協調之會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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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11月的高階課程。

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自然人債務人聲請破產之簡介

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使多數債權人可以公平受償,並給債務人復甦機會的制度。
什麼情況下,債權人會想使用破產制度?債權人來不及依強制執行法參與分配[2](例如債權人的債權沒有擔保物權也沒有優先受償權,而且還沒取得執行名義;再例如債權清償期還沒到、停止條件還沒成就),但已經有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被分完就沒剩時,債權人聲請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就有實益
破產制度為什麼可以給債務人復甦的機會?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除了有別除權[3]之外,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4]所以破產程序可以免去債務人一一應訴之煩。最重要的是,除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之外,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5]
民國96年我國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當時的立法背景是要協助一般的受薪階級處理龐大的信用卡債務,所以適用對象限制在「消費者」,這裡消費者的定義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工資之公務員、公司職員、勞工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自然人[6]
自然人債務人如果符合以上條件,想要解決債務,要去找「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s://www.laf.org.tw/ ,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全國各地都有分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司法院,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的捐助。國家出錢,請合格的律師,幫助生活比較困難但又需要律師協助的人。民眾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是有保障的。要注意的是,坊間有很多名字長的很像的協會,向民眾收取不合理費用,代辦債務協商的人又不一定有律師資格,找錯人是沒有保障的
自然人債務人如果不符合「消費者」的條件,就可以考慮依照破產法來解決債務。



[1] 參考陳計男著,破產法論(修訂三版),20176月,第13頁。
[2] 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有(金錢債權)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第2項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得聲請參與分配。
[3] 108條:「(第一項)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第二項)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第109條:「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4] 98條、第99條。
[5] 149條。附帶一提,民國103514日提出但至今尚未通過施行的破產法修正草案(新名稱債務清理法)第213條,將現行破產法第149條所採的當然免責,修改為法院裁定免責。
[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及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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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完整的資訊可以參考以下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uMgvTTZAc8pfZMcThuf_EnZ-KIZFr6cD/view?usp=sharing

2018年6月27日 星期三

淺談爆發力訓練

一、

  爆發力為什麼重要?因為不管是日常生活或是競技運動,常常光有力量是不夠的,必須要快速、準確地使用力量,而這正好與爆發力有關。

  爆發力要同時考慮「重量」「速率」。同樣的時間移動越多的重量,或以越短的時間移動同樣的重量,爆發力是較佳的;反之,同樣的時間移動越少的重量,或以越長的時間移動同樣的重量,爆發力是較差的。訓練時可以藉由調整重量,來改變完成動作的速率。較重的重量,與較輕的重量,只要你盡可能快的完成動作,都可以改善爆發力。在安全的前提下,要怎麼選擇或是分配訓練的重量,依個人需求而定。



二、有關於週期:

  可以選擇(一)接在最大肌力週期之後,另外安排一個以爆發力訓練為主的週期(有認為,每週還是要進行一次最大肌力訓練,目的是維持最大肌力【註1】;也有認為,最大肌力要連續4週不練最大肌力才會衰退2%左右,要連續8~12週不練最大肌力才會衰退10~20%左右所以可以連續幾週專心練爆發力,不用特地安排每週一次最大肌力訓練【註2】);也可以選擇(二)把爆發力訓練加入你平常肌力訓練的課表

  這點的選擇,會直接影響要做幾組,選(一)可以多練幾組,選(二)就必須留體力做肌力訓練。



三、有關於訓練方法:

  第一種是等張收縮法,即阻力不變,向心收縮階段(例如臥推、蹲舉槓鈴升起時)盡可能快的完成動作,通常會用45~55%1RM的重量。這個用平常肌力訓練的器材(例如槓鈴)就能練,一個人也能練。要注意的是,離心收縮階段(例如臥推、蹲舉槓鈴下降時)還是要控制住重量,不可以讓重量自由落體,不然較容易受傷。

  第二種是彈震式法,即重量會離開身體,過程中要不斷加速,重量離開身體的瞬間,被拋出的物體會達到最高速率。例如,丟藥球、摔假人,還有盡全力摔倒的真人摔倒練習。真人摔倒練習的優點是很爽!但缺點要有場地,還要取者、受者的技術水準都夠;摔假人可以不慮考慮受者的技術水準,但一般健身房沒有假人;藥球是較可行的做法,只是需要場地夠大,或是有可以砸的牆,還有部分的藥球訓練需要有人配合。

第三種是爆發力阻抗法,即阻力原先存在,盡最大努力對抗阻力,阻力突然消失,身體會像彈弓一樣彈出去。例如引體向上時有人拉住你的腳,盡最大努力身體還是一直停留在原地,拉住你的人突然放手,接著你會往上爆衝;再例如摔倒練習時,受者後面再多一兩個人拉住受者,取者不斷用力還是摔不過去,取者持續施力,受者後面的人突然放手,受者會突然快速地被摔過去。優點是,器材少也能練,缺點是,要注意安全、一個人沒辦法練

  第四種是增強式訓練,原理是從「快速離心收縮」到「快速向心收縮」,最常見的是各種連續跳躍。優點是一個人也能練,但必須先掌握「落地技巧」,不然可能會對下肢造成傷害。



四、有關於每組做幾次、做幾組:

  要練爆發力,(作用肌群)向心收縮階段就要盡可能地快,如果動作慢下來,可能就變成在練肌肥大或最大肌力,可能會越練越達不到你想要的目的。

  如果重量要重、速率要快,次數就不可能多。如果選擇以奧林匹克舉重(抓舉snatch、上搏clean、挺舉jerk)或變化形式(例如窄抓舉、單手啞鈴抓舉),一組通常練5次以內;等張收縮法、爆發力阻抗法,每組5~8次以內;彈震式法每組10次以內;增強式訓練的訓練量限制仍有爭議。掌握一個重點,如果動作的速率慢下來,就要考慮休息更久、降重量、或是當天乾脆不練爆發力了。

  有一種可能是,訓練的需求包含「連續爆發力」,那每組訓練次數就可能要提高,這時還要考量是短程連續爆發力還是中程連續爆發力,細節要調整,但總之就是注意速率不能慢下來,速率一慢下來,那一組就必須結束,休息



五、我自己呢?

  週期方面,因為目前沒辦法規律一週3、4次的訓練,所以選擇把爆發力訓練加入平常肌力訓練。

  訓練方法方面,我都一個人練,健身房空間小且只有一面牆可以砸。所以我選擇(一)藥球側拋砸牆(需要空間較小)每組10次、3組(每組重量固定),組休5分鐘;或(二)槓鈴窄抓舉每組5次、3組(重量漸增),組休5分鐘;或(三)單手啞鈴抓舉,左右手間休約30~60秒,每組5次、3組(重量漸增),組休5分鐘;或(四)跳上跳箱(目標落地無聲)、再走到跳箱邊緣落下跳箱(練習落地姿勢)算1次,每10次休息5分鐘,共30次。

  以上是我的理解,可能有不足或錯誤之處,歡迎討論或不吝指點。



【註1】
見參考資料二,第14-10頁。
【註2】
見參考資料三。



參考資料:
一、
中文書籍,功能性訓練聖經(2017年9月初版),第9章增強式訓練,第258頁至第282頁。
二、
中文書籍,週期化運動訓練(2016年9月),第14章轉換成專項肌力,第14-1頁至第14-34頁。
三、
網頁,山姆伯伯工作坊 http://www.unclesam.cc/blog/residual-training-effect/

2018年3月3日 星期六

肌力訓練與骨骼強壯

人有沒有可能,經由肌力訓練讓骨骼變強壯呢?


根據肌力與體能訓練教科書的說法,答案是肯定的。

以下想介紹的是:

一、為什麼肌力訓練可能讓骨骼變強壯?


  因為在從事肌力訓練時,肌肉會對骨骼造成剪力(shear),而剪力會造成骨骼彎曲或變形,並對骨骼形成刺激。骨骼為了適應這個刺激(不要被折斷),在承受壓力的原骨骼的表面會形成新的骨骼,骨骼會變粗,而能承受更大的力量
  骨骼適應刺激的過程非常快,在最初的幾次訓練後,可經由測量血液中與骨骼生長有關的特定物質【註1】來推測過程是否已經開始,但可測量到的骨骼成長通常需要六個月的時間。

二、如果從事肌力訓練的目的是要讓骨骼變強壯,有沒有需要注意什麼事情呢?


  必須要達到一定程度的刺激(訓練量、強度)【註2】,才能促使骨骼為了適應而變得強壯。一般認為,要讓骨骼產生適應的最小程度的刺激,約為造成骨折力量的十分之一。所以,選擇一組只能做10次以內的重量(1~10RM)可以較有效刺激。
  有關動作選擇,因為較重的負荷,可以產生較有效的刺激,所以應該選擇較有負重潛力的多關節動作(而非單關節動作)。相較於機械式器材會對身體提供支撐,操作自由重量時身體要靠骨骼支撐,所以自由重量可以對骨骼產生較大的刺激。如果想要有效率的刺激全身的骨骼,力的方向應該要通過脊椎跟髖關節,例如蹲舉、硬舉、肩上推是不錯的選擇。因為骨骼的強度會隨著肌力訓練而提升,所以應該適當的使用漸進性超負荷,才能提供骨骼足夠的壓力。



【註1】
骨鹼性磷酸酶(bone alkaline phosphatase)、骨鈣素(osteocalcin)
【註2】
有個名詞叫minimal essential strain,MES,書上翻譯為最低關鍵壓力最小基本應變

參考資料:中文書籍
ACSM(美國運動醫學會)基礎肌力與體能訓練(2014年12月第一版),第73頁至第83頁。
NSCA(美國國家肌力與體能訓練協會)肌力與體能訓練(2017年8月初版),第5章第11頁至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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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碎語:
一、書上有很多精美的圖片,還有更詳細的介紹,有興趣的人可以找書來看。
二、如果身體已經有疾病或傷痛,要先尋求醫療專業人員的協助。
三、肌力訓練可以很安全,但有一些前提存在,比如說:身體的活動度符合訓練動作的需求、清楚訓練動作的風險在哪及應該如何避免、選擇當下適合的重量、合理的課表等,但不以此為限。想要開始肌力訓練但還有疑問的人,建議尋求專業的教練的協助。
四、我只是愛好者,我不是教練。如果我理解有誤,發現我的錯誤的人剛好願意不吝指正,我會很感激,並趕快修正我的內容。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