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 星期三

在事務所一進門的牆上貼上我很喜歡的海報。

在事務所一進門的牆上貼上我很喜歡的海報。

剛開始執業時,我對家事事件很抗拒,很害怕強烈的情緒洗禮。
直到接觸到 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 的課程,開始覺得如果有機會幫到父母離婚的小朋友,讓小朋友可以健康快樂的長大,是一件不容易但值得努力的事情。
梁原銘律師114.10.20

公司查詢自己公司的財產清單跟所得清單

 公司有辦法查到自己公司的財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跟所得清單(OOO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嗎?


國稅局應該有這兩份資料
一、債權人拿法院文件可以向國稅局查債務人公司的財產清單跟所得清單 。
二、以前的訴訟經驗是法院可以調到公司的財產清單跟所得清單 。

詢問國稅局,國稅局答覆「公司不能查詢自己公司的財產清單跟所得清單。」是真的嗎?為什麼呢?

是真的,因為「公司查詢自己公司的財產清單跟所得清單」的業務是「地方稅務局」管的。

要檢附文件,書面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大約要2至3個工作天,核准後會寄送財產清單跟所得清單。

梁原銘律師114.10.29




2025年10月2日 星期四

我遇到很棒的對造律師

 我遇到很棒的對造律師


今天下午調解成立。


調解前,我試擬調解筆錄的內容,先傳給對造律師確認,這樣到法院以後會比較有效率。


我試擬調解筆錄的內容最後一點我只有寫「▲▲▲同意OOO取回執行假扣押擔保提存之本金及利息 」,沒有寫「▲▲▲對上開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 


對造律師答覆,內容都沒有問題,但是要注意調解筆錄應約定「▲▲▲對上開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否則OOO(我方當事人)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時,會遇到困難。還要多一道程序,依民事訴訟法104條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


調解前我先去請教提存所,關於調解筆錄應記載內容如下:

1、同意取回擔保物,是依照民訴法104條1項2款。這要寫。

2、對提存物聲明不予保留,是依照提存法18條1項6款。這也要寫。

3、當事人可能會有多筆提存作為擔保、反擔保,所以要載明提存書的字號。

4、因為受擔保利益人可能只同意擔保人取回一部分的擔保金,所以要載明同意取回的擔保金金額。


我遇到很棒的對造律師,是台中的黃律師,特地提醒我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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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曾就本案為擔保提存(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或反擔保)者,成立調解時,調解筆錄建議記載內容如下。


待撤回OOO對▲▲▲之假扣押強制執行(XX地院XXX年度執全字第XX號)後,▲▲▲同意OOO取回執行假扣押擔保提存之本金及利息(XX地方法院XX年度存字第XXX號提存物XXX萬X,XXX元之本金及利息),▲▲▲對上開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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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原銘律師114.10.02


2025年9月24日 星期三

經營事業的組織型態

壹、 當你想要創業,銷售商品或是提供服務,滿足客人的需求或是解決客人的困難時,除了籌備多少資金、要叫什麼名稱、目標客群、銷售策略之外,可能需要先決定一件事情:「組織型態」。

貳、 經營事業可能的組織型態有三種,公司(法人)、獨資(一位自然人)、合夥(兩位以上自然人)。

一、  公司(法人)

(一) 如果法規允許,以公司(法人)的組織型態來經營事業是比較理想的選擇,一來可以切割不同事業間的責任,二來可以切割事業與經營者個人的責任。

(二) 公司(法人)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選擇種類為有限公司(一位自然人股東即可成立)或股份有限公司(兩位自然人股東即可成立),原則上股東只需要就出資額度內負責萬一公司經營時有鉅額的債務(例如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金),只要股東沒有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例如挪用公款或掏空公司),股東無須以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公司債務

(三) 以律師為例,律師法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5項,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目前(114.09.24為止)沒有相關專法,所以律師不能以法人的組織型態來經營,只能以獨資(包含自己開所或合署)或合夥的組織型態來經營。但是,滿多律師前輩都會設立諮詢顧問公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來經營非訟業務,這部分應該有節稅考量。

二、  獨資(一位自然人)
獨資(一位自然人)經營事業時如果不幸發生鉅額的債務,經營者應以個人財產負無限責任。因為只有一個人,對外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三、  合夥(兩位以上自然人)
合夥(兩位以上自然人),經營事業時如果不幸發生鉅額的債務,經營者應以個人財產負無限責任。因為有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對外如何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對內合夥人彼此的權利義務,有必要先瞭解民法的相關規定(民法第667條至第699)與重要實務見解,並事先把可能發生爭議的事項以契約明確約定

參、 關於合夥契約應該注意的事情,to be contin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