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 星期二

不知者無罪?不確定故意也有罪!

不知者無罪?不確定故意也有罪!

 

刑事程序中,當客觀事證明確(例如有金融機構交易紀錄、收據、發票、有簽名蓋章的文書等)時,被告如果不認罪,最常講的一句話就是「我不知道」。

 

被告說「我不知道」,至少可能指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我不知道」「這樣做違反法律」,所以我是無辜的。

第二種是「我不知道」「確切發生什麼事」,畢竟很多事我都沒有經手,我覺得我有參與的部分都很合理、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吧,所以我是無辜的。

 

當被告說「我不知道」「這樣做違反法律」,涉及刑法不法意識的議題。

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被告不需要知道所違反的法律規定在什麼法的第幾條、完整的規定內容是什麼,被告只要知道這樣做可能是不對的,就不能免除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被告不會因此免除責任。[1]

 

當被告說「我不知道」「確切發生什麼事」,涉及刑法不確定故意的議題。

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只要被告在行為當下,心裡隱約知道(台語:普普啊知)構成犯罪之事實,被告就有不確定故意,可能就要負刑事責任。

最常見的情形,是被告把自己金融機構的提款卡跟密碼(或是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同時交給不認識的人,帳戶後來被詐騙集團使用,詐騙集團叫被害人把錢匯進該帳戶、再由詐騙集團轉出或提領,被告有很高的機率會被法院認為被告對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有不確定故意。


日常生活中、工作中,遇到覺得怪怪的、不太確定的事情,還是先查證吧。

 

就算沒有刑事責任,可能也還有民事賠償責任或行政責任喔。


就算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兢兢業業地長期累積,才能成為值得信任、託付重要事情的人。


[1]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究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即以無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即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如其欠缺未達於此程度,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得減輕其刑。本件原判決以「本院衡酌被告為原住民,長期住於山區,往昔均採集箭竹筍為生,習以為常,主觀上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政府為照顧原住民之生活,故對其免經申請無償採集森林副產物以供生活必需,一向均予從寬處理,客觀上,亦有正當理由」云云,認被告行為合於免刑之規定惟所謂政府對免申請(在國有森林內)無償採集森林副產物以供生活必需,向從寬處理,究何所據?從寬處理究如何處理?被告何以欠缺違法性之認識﹖是否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原判決均未予以調查說明,上訴意旨指摘其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658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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