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 星期三

獨資行號與負責人個人,在法律上是不是同一個主體?

第一個反應,是。

因為獨資行號不是公司,沒有法人格。所以獨資商號的責任,應由負責人個人負無限責任。例如在民事訴訟當事人欄常見會寫「OO企業社即某某某」,OO是行號名稱,某某某是獨資負責人姓名。

 

今天被問到政府採購法爭議,才發現在政府採購法爭議中,工程會曾經作成解釋函(詳後),認為二者是不同的。即OO企業社即某某某」和「某某某」居然(可能)在法律上不是同一個主體

 

爭議會發生在什麼情形?

原先收費都沒有開統一發票或依法不用開統一發票的自然人,以自然人名義投標政府採購並得標後,發現後續相關交易必須開統一發票,才申請商業登記(OO企業社)。

得標人再向招標機關說要改用「OO企業社」簽約或履約,此時招標機關會以「某某某」和「OO企業社」在稅法上是不同交易主體為由,拒絕得標人「某某某」變更為「OO企業社」來簽約或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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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081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500308620

要旨: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

主旨:所詢自然人得標後,可否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95726日北採二字第0950004011號函。

二、來函所述個人工作室,係屬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成立之商業組織,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分別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爰來函所述,該自然人與其獨資成立之工作室依上開法律規定顯屬不同之交易主體,其得標後自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

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2023年7月5日 星期三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得溯及或只能向後生效?

 父母對子女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在子女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到父母老了且沒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要求子女盡扶養義務時,子女得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裁定確定前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要付:

 年老的父母被地方政府社會局安置,地方政府社會局向子女追償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取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裁定確定前的費用,子女要不要付?

 依照行政法院穩定見解,家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是向後生效,所以【裁定確定前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要付。】

 

-法院見解沒有改變。

 但是許多地方政府陸續在108年至110年修正內部追償作業原則,明文規定「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償還義務人,減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亦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我查到的縣市如下:台北市、基隆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新竹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澎湖縣、台東縣、宜蘭縣、花蓮縣

 當然也有地方政府未修正內部追償作業原則,未明文可以溯及生效,不確定實務上會不會要求民眾繳裁定確定前的費用,我查到的有:新北市(最新版本108712日)、彰化縣(最新版本108813日)。

2023年2月15日 星期三

千金難買早知道–預約律師諮詢

您好:

  我是梁原銘律師(證書字號108臺檢證字第15609號)。
  目前是銘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您委託我的事情,我能確保符合中華民國當下有效的法律、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以下情形,建議您尋求律師[1] 協助:
1
您近期有擔憂、煩心的事情,不知道法律上有沒有解決的方法,或不清楚您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或不清楚您目前應該注意什麼事情
2
、您近期有收到法院、檢察署、警察局、調查局、國稅局、縣市政府、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文書,您不知道怎麼處理。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律師要能發揮作用,關鍵在「讓由證據建構的事實,依據法律對當事人有利」。
  越重要的事情,要越早弄清楚相關法令、法院見解、主管機關見解,然後讓證據、事實對自己有利
  所謂讓證據、事實對自己有利,並非偽造證據或是串通說法,而是如何約定契約內容、安排交易模式、付款金流、及時適當的提出主張並留下證據。如果過程中有可預期的風險,如何在風險發生時減少損失

 

沒有合作過的律師,或是不同律師見解不同,您該相信誰?
  一般人要評估律師給的建議可不可靠,要看理由跟依據
  比起知名事務所,在一定專業能力以上,站在您這邊替您想的律師比較重要。

 

為什麼值得付費諮詢?
  多數情形下,律師回答問題前,要有完整的時間看完相關事證,並先查過相關法規、法院見解、主管機關見解,才有辦法精確評估可能的結果,提供您建議。
  一件事情可能會同時涉及民法、刑法、稅法及很多的特別法令,律師的作用在於提供您更全面的建議。避免您只看到眼前,輸在將來。合法前提下有不同選擇時,也能協助您善用優勢、慎選戰場。

如欲向本所預約諮詢,請於上班時間與本所聯繫
電話:04-786-0301、Line ID:@04-786-0301

如何來事務所?

一、事務所在花壇50嵐的樓上(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475號2樓)。

二、開車:

 (一)有停車需求可停花壇鄉公有立體停車場(503彰化縣花壇鄉平和街175號)。

 (二)事務所位於台1線(省道1號)上,鄰近國道三號快官交流道與中彰快速道路(74甲)

三、搭台鐵區間車到台鐵花壇站,從台鐵花壇站步行至本所約250公尺、時間5分鐘

 (一)高鐵台中站、台中捷運高鐵台中站站內均可轉台鐵新烏日站,從台鐵新烏日站搭3站區間車即可到台鐵花壇站(新烏日→成功→彰化→花壇,約20分鐘)。

 (二)搭自強號到台鐵彰化站或台鐵員林站,轉區間車到台鐵花壇站。花壇站剛好在彰化、員林中間,比較靠近彰化。從北到南依序為:彰化、花壇、大村、員林


如需免費律師諮詢,請洽詢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7碼電話412-8518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



[1] https://lawyerbc.moj.gov.tw/

任何人都可以透過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提供諮詢者是否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