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 星期五

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高階工作坊(律師專班)收穫


我在2022111920日參加華人共親職中心所舉辦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高階工作坊(律師專班),讓我獲益良多。

 

壹、「與高衝突父母的溝通技巧」[1]

一、 家事當事人可能會有的情緒

二、 理解當事人的情緒與處境,協助當事人回到理性的「技巧」

(一)  可視化

(二)  換句話說、可能的共識、事情的不同觀點

三、 與高衝突傾向者工作或溝通

(一)  可能觀察到:缺乏自我覺察、缺乏改變、都是別人的錯

(二)  E.A.REmpathy同理、Attention關注、Respect尊重)

1.   以同理、關注、尊重代替負向回饋

2.   高衝突傾向者容易出現高估危險、過度防衛,如果再給予負向回饋,會使其更高估危險、過度防衛

(三)  回應原則─BIFF(BriefInformativeFriendlyFirm)

1.   聚焦未來

2.   忽略指責性發言

(四)  建立界線

四、 延伸閱讀:作者Bill Eddy

(一)  It's All Your Fault!: 12 Tips for Managing People Who Blame Others for Everything

(二)  BIFF for CoParent Communication: Your Guide to Difficult Texts, Emails, and Social Media Posts (Conflict Communication Series, 3)

(三)  高衝突人格法律實務工作(202005)

貳、 「子女監護權事件如何確認父母的離間行為以及如何應對」[2]

一、 民法第1055條之11項,法院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二、 離間對子女的影響

高衝突環境會造成子女的壓力。當子女被迫參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與另一方的衝突(例如子女對另一方表現出不合理的貶損,或子女利用、剝削另一方,或子女的認知與行為被操弄但必須堅稱完全是自己的意思),過程中子女所面臨內心矛盾、罪惡感、認知與事實不符,可能會造成長期、嚴重的傷害。

三、 如何確認離間父母的離間行為

(一)  有離間,未必能在子女身上找到特徵;能在子女身上找到特徵,未必有離間。所以不能用清單式方法確認。子女出現拒絕一方之行為,未必就有離間,律師應仔細探尋事實,分析可能原因,當事人有時需要的是溝通或親職能力,而不是把事件送進法院

(二)  離間父母可能有的特徵

(三)  被離間孩子可能有的特徵

(四)  離間父母如何為離間行為

四、 法官/律師如何應對父母的離間行為

(一)  為保護孩子免於更嚴重的虐待,律師擔任離間方的代理人時,應優先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  善用審理中的會面交往,「好的會面交往」有助於子女理解父母真實的樣貌,並與父母修復關係。當著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面前約定行為規則,並請法官把去除離間的行為規則記明筆錄。

(三)  法官借助社工、心理師對於三方(子女、離間方、被離間方)的教育課程。

五、 延伸閱讀:作者許翠玲法官

(一)  子女監護權事件如何確認父母的離間行為以及如何應對()2020.11/全國律師/第24卷第11期/77-90頁)

(二)  子女監護權事件如何確認父母的離間行為以及如何應對()2020.12/全國律師/第24卷第12期/62-74頁)

(三)  再談遭受離間父母如何舉證(2022.08/全國律師/第26卷第8期/65-81 頁)

參、 第二天上午主題為「高衝突家庭中的親子疏離」,基於給定的案例事實,各組進行角色扮演,接著分享擔任劇中角色的感受,同時組員間給彼此回饋。我覺得這是很難得的體驗。第二天下午主題為「自我照顧及減壓」,律師作為助人工作者,要先照顧好自己,執業生涯才會長長久久。

肆、 心得

從今年十月份中階工作坊,到今年十一月份高階工作坊,我一直有個疑問,也一直有其他同學提出相同疑問,當對造律師是戰鬥型律師,我們可以堅持當合作型律師嗎?我的答案是,我會建議我的當事人,做對她/他的孩子來說最好的決定。



[1] 第一天上午,由華人共親職中心林秋芬諮商心理師、黃宜珍諮商心理師、郭榕諮商心理師、章小娟商談員(以下稱主辦單位講師)講授。

[2] 第一天下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家事法庭許翠玲法官講授。

2022年11月2日 星期三

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進階工作坊(律師專班)研習心得

我在2022102223日參加華人共親職中心所舉辦家事親職協調訓練進階工作坊(律師專班),課程內容針對未成年子女(下稱子女)會面交往、溝通與情緒察覺,讓我獲益良多。

 

第一天上午由臺北地院家事庭李莉苓庭長講授「子女會面交往之調解」

一、 會面交往難以透過強制執行來實現。

(一)  當子女確實不願意與探視方會面交往,就算探視方拿著執行名義(法院調解筆錄或確定裁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效果可能不如預期。因為同住方只有協力義務、沒有交付子女義務,且會面交往必須尊重子女意願,所以縱使探視方無法依執行名義內容與子女會面交往,民事執行處未必會對同住方處以怠金。又縱使執行名義有約定違約金,且探視方無法依執行名義內容與子女會面交往,民事執行處仍應依個案認定違約金債權請求權之條件是否成就(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二)  子女的真實意願難以探求。當子女表達不願意會面交往,究竟子女是確實不願意與探視方會面交往(例如探視方曾有家暴或其他不當行為),還是子女隨著「場景」不同會「變臉」(例如子女討好同住方),以法官、律師能接觸到子女的機會、資訊,可能仍難以探求子女的真實意願。又為保護子女的隱私與安全,法官在裁判中可能不適合揭露看到的全部資訊。

二、 漸進式會面交往(子女年幼,且一方長期未與子女往來)

(一)  同住方應該逐漸減少在場。因為會面交往最終目的是讓子女與探視方建立信任及維繫關係。

(二)  同住方的配合,可避免子女的忠誠議題。

(三)  探視方必須配合同住方對子女平常飲食、作息、給予禮物或獎勵的規則。

三、 處理涉及子女事務,家事律師應該注意的事

(一)  家事書狀至少在一開始應該避免造成對立性,保留調解的機會。

(二)  協助當事人看見子女的需要及可能,而非子女當下意願。

(三)  如果要協助當事人進行漸進式會面交往,調解可能進行十多次、歷時一至兩年,兩造律師必須配合並且協助當事人成為合作父母,才有可能達成目標。

(四)  家事法庭的當事人可能會有很多的情緒,律師應留意應對合宜與人身安全。

(五)  避免以自身經驗來假設當事人的情境。因為每個家庭、每一段關係的情形可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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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下午及第二天的課程,由華人共親職中心林秋芬諮商心理師、黃宜珍諮商心理師、章小娟商談員講授。

一、 評估(理解)當事人:個人、家庭、生態

二、 評估親職型態:「衝突程度」影響「彈性、溝通、協商」

三、 協助當事人擬定親職計畫

(一)  安排計畫增加現實感。

(二)  設立與維持界限。

(三)  誰要承擔照顧子女責任

(四)  離異父母間的公平,對孩子真的好?

(五)  不要隨時可探視、可通訊。要固定時間,讓子女可預期,且有最低限度可據以執行。

四、 親職協調之會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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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11月的高階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