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當你想要創業,銷售商品或是提供服務,滿足客人的需求或是解決客人的困難時,除了籌備多少資金、要叫什麼名稱、目標客群、銷售策略之外,可能需要先決定一件事情:「組織型態」。
貳、
經營事業可能的組織型態有三種,公司(法人)、獨資(一位自然人)、合夥(兩位以上自然人)。
一、
公司(法人)
(一)
如果法規允許,以公司(法人)的組織型態來經營事業是比較理想的選擇,一來可以切割不同事業間的責任,二來可以切割事業與經營者個人的責任。
(二)
公司(法人)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選擇種類為有限公司(一位自然人股東即可成立)或股份有限公司(兩位自然人股東即可成立),原則上股東只需要就出資額度內負責。萬一公司經營時有鉅額的債務(例如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金),只要股東沒有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例如挪用公款或掏空公司),股東無須以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公司債務。
(三)
以律師為例,律師法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5項,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目前(114.09.24為止)沒有相關專法,所以律師不能以法人的組織型態來經營,只能以獨資(包含自己開所或合署)或合夥的組織型態來經營。但是,滿多律師前輩都會設立諮詢顧問公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來經營非訟業務,這部分應該有節稅考量。
二、
獨資(一位自然人)
獨資(一位自然人)經營事業時如果不幸發生鉅額的債務,經營者應以個人財產負無限責任。因為只有一個人,對外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三、
合夥(兩位以上自然人)
合夥(兩位以上自然人),經營事業時如果不幸發生鉅額的債務,經營者應以個人財產負無限責任。因為有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對外如何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對內合夥人彼此的權利義務,有必要先瞭解民法的相關規定(民法第667條至第699條)與重要實務見解,並事先把可能發生爭議的事項以契約明確約定。
參、
關於合夥契約應該注意的事情,to be contin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