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在子女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到父母老了且沒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要求子女盡扶養義務時,子女得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故-裁定確定前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要付:
年老的父母被地方政府社會局安置,地方政府社會局向子女追償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取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裁定確定前的費用,子女要不要付?
依照行政法院穩定見解,家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是向後生效,所以【裁定確定前政府已代墊的安置費用,子女要付。】
新-法院見解沒有改變。
但是許多地方政府陸續在108年至110年修正內部追償作業原則,明文規定「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償還義務人,減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亦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我查到的縣市如下:台北市、基隆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新竹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澎湖縣、台東縣、宜蘭縣、花蓮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