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自然人債務人聲請破產之簡介

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使多數債權人可以公平受償,並給債務人復甦機會的制度。
什麼情況下,債權人會想使用破產制度?債權人來不及依強制執行法參與分配[2](例如債權人的債權沒有擔保物權也沒有優先受償權,而且還沒取得執行名義;再例如債權清償期還沒到、停止條件還沒成就),但已經有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被分完就沒剩時,債權人聲請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就有實益
破產制度為什麼可以給債務人復甦的機會?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除了有別除權[3]之外,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4]所以破產程序可以免去債務人一一應訴之煩。最重要的是,除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之外,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5]
民國96年我國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當時的立法背景是要協助一般的受薪階級處理龐大的信用卡債務,所以適用對象限制在「消費者」,這裡消費者的定義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工資之公務員、公司職員、勞工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自然人[6]
自然人債務人如果符合以上條件,想要解決債務,要去找「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s://www.laf.org.tw/ ,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全國各地都有分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司法院,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的捐助。國家出錢,請合格的律師,幫助生活比較困難但又需要律師協助的人。民眾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是有保障的。要注意的是,坊間有很多名字長的很像的協會,向民眾收取不合理費用,代辦債務協商的人又不一定有律師資格,找錯人是沒有保障的
自然人債務人如果不符合「消費者」的條件,就可以考慮依照破產法來解決債務。



[1] 參考陳計男著,破產法論(修訂三版),20176月,第13頁。
[2] 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有(金錢債權)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第2項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得聲請參與分配。
[3] 108條:「(第一項)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第二項)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第109條:「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4] 98條、第99條。
[5] 149條。附帶一提,民國103514日提出但至今尚未通過施行的破產法修正草案(新名稱債務清理法)第213條,將現行破產法第149條所採的當然免責,修改為法院裁定免責。
[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及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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