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拿一半?正確來說是婚後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
(一)以甲、乙代表配偶雙方。比較A、B兩個數字大小,數字較小者,得向他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二)甲: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或慰撫金=A(若A<0,以0計算)
(三)乙: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或慰撫金=B(若B<0,以0計算)
(四)舉例來說:
1.
A為1000萬元、B為100萬元,則乙得向甲請求分配450萬元。
金額之計算過程為「(大-小)/2=(1000-100)/2=450」。
2.
A為負50萬元、B為100萬元,則甲得向乙請求分配50萬元。
金額之計算過程為「(大-小)/2=(100-0)/2=50」。
3.
A為負50萬元、B為負100萬元,則雙方都不得向他方請求。
金額之計算過程為「(大-小)/2=(0-0)/2=0」。
- 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重要的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 三、
只要從未以書面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就是適用民法「法定財產制」。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包含以下三種情形:
(一)離婚。
(二)配偶一方死亡。
(三)從法定財產制改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一)結婚時間:
1.
結婚時間在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者,以舉辦公開儀式的日期為準。
2.
結婚時間在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者,以完成結婚登記的日期為準。
3.
能證明在結婚時間以前取得的財產,為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交付)之時點認定。
4.
如果是婚前簽約購買預售屋,於婚後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依司法實務見解,該房屋屬於婚後財產。
(二)婚後財產
1.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參照。常見的爭議是能證明婚前有股票、存款、現金若干數額,在認定婚後財產範圍時應否扣除?此涉及個案舉證無法一概而論。惟主張股票、存款、現金是婚前財產的人,要負舉證責任,除非股票一直只買不賣,存款一直只增不減,或是婚前婚後使用不同的金融機構帳戶,否則很可能被推定為婚後財產。
2.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民法第1017條第2項、第69條分別定有明文。
3.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3項參照。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參照。
5.
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處分,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1020條之1參照。
(三)婚後負債
(四)加計婚後財產或婚後負債
1.
第1030條之2:
i.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負債,未補償,應加計婚後財產。
ii.
以婚前財產或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或慰撫金清償婚後負債,未補償,應加計婚後負債。
2.
第1030條之3: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五)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或慰撫金
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若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5條,同性婚姻關係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所以同性婚姻比照辦理以上規定。